在这篇博文中,我们将探讨心理利己主义关于人类行为动机的核心论点。我们还将探究该理论为何将所有利他行为都解读为追求自身利益,以及其理论基础和局限性。
我们赞扬帮助他人甚至牺牲生命的行为,认为这是利他主义。然而,根据心理利己主义的观点,利他行为并不存在。这是因为利他主义认为所有人类行为最终都是为了自身利益。
支持心理利己主义的主要论点有两个。第一个论点认为,无论我们的行为是自私的还是利他的,最终都只是在做我们最渴望的事情,因此任何行为都不能真正称之为利他主义。换句话说,既然我们只是在做我们最想做的事情,就没有理由将这种行为称赞为“利他主义”。第二个论点基于这样一个事实:人们会从利他行为中获得满足感。无论一个行为看起来多么利他,该论点都认为它最终只是为了满足自身欲望。
然而,这些支持心理利己主义的论点存在明显的缺陷。第一个论点基于一个前提,即人们只会自发地做自己想做的事情。然而,这种观点与事实不符。的确,有些时候,即使我们并不特别想做某件事,我们也会因为认为有必要而采取行动。第二个论点也存在问题。仅仅因为某人做了某件事并从中获得了满足感,并不能让我们断定他们是为了获得这种满足感才去做这件事的。我们渴望各种各样的东西——通过考试、结婚、帮助他人——但我们在实现这些目标后获得的愉悦感仅仅是副产品;它并非我们最初行动的主要原因。如果一个人对他人毫无兴趣,他们一开始就不会做出任何帮助他人的行为。
如果说心理利己主义是一种解释人们实际行为的理论,那么伦理利己主义则是一种规范人们应该如何行事的理论。心理利己主义认为人类总是追求自身利益,而伦理利己主义则认为,无论实际情况如何,每个人都应该只追求自身利益。换言之,伦理利己主义断言,无论我们实际行为如何,我们都有责任维护自身利益。但这并不意味着伦理利己主义禁止帮助他人。它认为帮助他人并非不可禁止,因为它可以成为促进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径。此外,伦理利己主义并非对他人的行为漠不关心。作为一种伦理理论,它必须提出不仅是特定个体,而是所有人应该如何行事,从而断言他人也应该像自己一样追求自身利益。
然而,伦理利己主义在实践和逻辑上都存在严重的问题。首先,伦理利己主义无法解决现实中出现的利益冲突。当两个人发生冲突时,一方的胜利对其有利,但同时也损害了另一方的利益。因此,只有彻底征服对方,才能算真正履行了自己的义务。然而,这种情况同样适用于另一方。如果仅仅从“自身利益”的角度看待伦理,就无法解决这种利益冲突,这使得伦理利己主义难以被接受。
此外,伦理利己主义本身就存在逻辑矛盾。设想A和B两人发生冲突。如果A阻止B征服他,那么A的行为既是“错误的行为”,又是“非错误的行为”。A必须阻止B履行其职责,而A的行为之所以非错误,恰恰是因为这是A必须做的。然而,它又是错误的,因为它阻止了B履行职责。
最后,伦理利己主义未能满足伦理理论的基本条件,即伦理判断必须有充分的理由支持。像性别歧视这样毫无正当理由地歧视特定群体的理论是教条式的。伦理利己主义也是一种教条式的理论,因为它要求将自身利益置于他人利益之上,却没有为这种做法提供任何特殊的理由。因此,伦理利己主义在逻辑一致性和实践有效性方面都难以令人信服。